1个敢指使,2个敢盲从,3个都被拘!

时间 • 2025-08-11 19:26:10
火灾
规定
消防
某某

近日

浙江温州一厂房

因违规动火引发火灾

三名男子被行政拘留11天

案件回顾 

5月10日10时许

业务负责人田某某明知吕某某、夏某某

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

依然指示他俩在厂房楼顶使用

角磨机切割环保管道

致使角磨机切割产生的火花

引燃了管道内的残渣

导致火灾发生

所幸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了解

当日施工现场未经相关部门报备

未进行动火审批

且在动火作业期间

未在该建筑明显部位进行动火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夏某某、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某、吕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小莉帮忙